用于治療早產新生兒原發性呼吸暫停。呼吸暫停是指呼吸停止>20秒,伴心率<100次/分,即發紺。呼吸暫停應該進行排除性的診斷,應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呼吸暫停,比如中樞神經系統障礙、原發性肺部疾病、貧血、敗血癥、代謝紊亂、阻塞性呼吸暫停等。
可以先用其他的治療,再開始用本藥,如果使用本藥無效時,則提示是其他原因引起的呼吸暫停。本藥的療程尚無明確的標準,療程的中間值是37天,臨床使用中,一般用藥到新生兒矯正胎齡滿37周。也可以根據個體差異,比如患兒持續5~7天不出現明顯的呼吸暫停發作,也可以停用。如果患兒呼吸暫停有反復,則要考慮重新使用,可采用維持劑量,也可以用半量。具體藥品使用及治療方案請結合自身情況在專業醫生指導下進行。